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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申请流程有哪几点要注意呢?

作者:山东恒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9 08:00:08

济南商标注册申请分割是与一标多类密切相关的一项制度。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这一规定就是知识产权业内通常说的一标多类,与之相对应的,是新《商标法》施行之前我国实行的一标一类申请制度。由于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都采用一标多类的申请制度,因此新《商标法》的这一修改被认为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简化申请人的申请程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由于一标多类制度让申请人可以就同一件商标申请注册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那么当其中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不能获准注册的时候,或者申请公告后部分类别的商品或服务被提出异议的时候,如何保留能够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是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具体实施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采用一标多类申请制度的国家或地区都会配套设立商标分割制度。

例如日本现行《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准司法审理、再审过程中或者针对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准司法判决进行诉讼的过程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将两种以上商品或者服务作为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一部分,分割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新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制度非常重要,因此2013年新《商标法》公布后,知识产权业内人士非常关注这一问题。在记者采写《申请更方便分割很关键解读一标多类申请制度》(刊登于本刊2013年12月12日5版)稿件时,不少代理人和律师都提到了这点,他们都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与一标多类配套的分割制度,例如哪些程序可以分割,分割后的申请号分配、注册证发放等。

为使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碍的情况下,使未遇到障碍的部分不受影响,继续下一步的注册程序,尽快确立商标专用权,与新《商标法》同步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分割出来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商标局此次发布《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办理流程等具体问题,有助于申请人以及代理机构及时了解各项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根据《公告》,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不少商标代理机构都收到了与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同时附送发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某商标代理人说:如果客户要求分割,我们按照公告要求填写办理就可以了。

一直以来,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损坏需要补领补发的时候,都需要申请人在报纸媒体上刊登原执照作废声明。而登报一次费时费力还要花费登报费用,让很多企业费心。但是从2018年9月开始,营业执照丢失就不需要再登报公示了。自2018年9月起,营业执照丢失或者损坏的企业无需在报纸媒体上刊登作废声明,只需要按照自主公示、自负其责的原则,直接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栏目自行进行公示即可。而整个公示过程完全自主操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公示操作的流程如下: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企业信息填报2、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3、点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填报信息,点击保存并公示根据页面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营业执照副本编号即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括号内编号,详见营业执照副本公告发布完成后,申请人还需要及时前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照手续。另外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支持网上公示。随着如今“互联网”工作模式的大力推广,网上公示使得申请人补办营业执照更加方便快捷,但是还是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营业执照,最好不要丢失或者损坏哦!

从世界范围讲,知识产权概念,是指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应该享有的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制构架的重要支柱,是激发创新潜能、保护智创成果,发展科学文化事业的制度保障,亦是国际多边条约通行的惯例。

一般来说,把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和具备新颖性的专利称作知识产权,谁都不会有疑问。但说商标也属知识产权,好多人犯糊涂,说不清。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由工业产权与著作权(版权)构成。而早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明确: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我国的工业产权主要指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

以商标为例,从2017年底的信息可知,我国依法注册的各类有效商标已达一千一百余万件,属世界前列。就我们这里而言,至2017年底,累计有效注册商标已突破十万件,其中历届认定的著名商标已近一千件,地理标志性证明商标47件,商标局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87件。

有人常问,既然商标是知识产权,有那么多著名驰名商标,为何全国市场耳熟能详的品牌却寥寥无几呢?笔者以为,这样尖锐实在的疑问背后,实际反映了我省在实施品牌战略中,既对商标在品牌创建中的作用及其使用策略知识缺乏应有的研学,更对商标从属知识产权的本质内涵,缺乏深层剖析和正确的理论引导。

纵观这些年商标热的背后,不少人乃至有的商标主管人员认为,既然商标属知识产权,一经注册就享有专用权,就可特许加盟,就可连锁经营,甚至就可依此实施低成本品牌扩张战略。这种知其然不知所以然的喧闹背后,实质是对商标与品牌成名的缘源缺乏深层了解、对商标构成知识产权属性的本质元素缺乏深刻认识,对现代商标法制的演进亦缺乏研究所致。

实例证明,无论何种制度确立的商标权,它首先是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性权利。就像你在银行开了个帐户,这个帐户归你专有,谁都不得侵权假冒,且受法律保护。但这个帐户值不值钱,全看你的帐中存有多少钱!商标权保护亦是同理。其知识产权属性的含金量高低,全看商标权人在商事活动中,为提升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和来源性商誉识别的巨大智力财力和人力投入;全看这些投入所积淀的知慧创造成果,如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产品(服务)创新等;全看是否与信息社会语境及价值传递契合效果。而不仅仅是符号意义上的商标L0G0设计创意。

专利、商标与著作权同属知识产权,但著作权的获得强调独创性,专利权的取得应有新颖性,而商标确权要求的则是便于识别的显著性,即对指定产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从品牌创建看,商标的这一功能的形成,绝不能仅靠济南商标注册时标识本身的感官识别,更为核心的是:通过诚信合法的在先使用、承诺兑现的连续使用、经营拓展的特许使用,为相关商标铸塑的品类、品质、品位创新为载体的内涵识别性。这种识别性疑聚积淀的是科学技术创新、产品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营销推广创新和AI应用创新等方面持续形成的智慧创造成果。

这种成果附着于受保护的商标标识,形成的以人们心智认知为依托的商誉竞争优势,不仅提高了企业专注创意创新创造的积极性,亦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福祉意义重大。所以,各国都将这种成果视为知识产权,并于以强有力保护。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日益强化。如新修订的商标法,不仅对侵权假冒加重了处罚力度,而且专设有制止恶意不当注册行为的条款,旨在维护以申请在先为获权前置的商标注册秩序。对在先使用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务标识,赋予相对抗辩权利,其本意就是对合法在先已使用商标疑结的智慧创意成果的尊重。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任何人可以请求主管机关予以撤销。对权益纠纷中依据有效使用获得的知名度认定的驰名商标,既可以跨类排斥他人的搭便车,其市场商誉亦是更有力的竞争利器。

由此可知,任何形态确立的商标权,只有通过诚信合法的在先使用、承诺兑现的连续使用、经营拓展的特许使用,商标才能在心智认知显著性和市场消费便利性的历练中,通过品牌体验和品质服务承诺兑现,积淀成真正意义上可支撑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

概言之,惟有以创新为引擎的经营管理、商业运营、市场营销和广告传播强力支撑的商标使用,注册商标才会真正荣膺为企业知识产权属性的摇钱树。将智慧创意成果产权化,以产权化的智慧创意成果推进品牌化,是所有注册商标持有人、著名驰名商标所有人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实现梦想、展翅博翔的惟一正道!除此,别无它途。否则就如同人名与名人的逻辑一样,你以主观愿望申请注册商标,只能同户口薄上的名字一样,仅是一种户藉登记,与能否荣膺成公众敬慕的名人,似无半毛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也不得作为济南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以上三种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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