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目前很多商家有这样的疑问,注册商标找商标代理机构靠谱吗?现在市面上大大小小的代理机构太多了,难免上当受骗,小编在这里告诉你,找正规的商标代理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的,收费合理的代理公司,很多不正规的山东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说的天花乱坠,确实很难分辨真假,商标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所以注册商标一定要慎重,擦亮眼睛找一家靠谱的商标代理机构,小编整理了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等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目前办理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即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和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一般人都会选择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因为商标的流程看似简单,其实很繁琐,注册商标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如果没有商标知识,难免会走弯路,多花冤枉钱,就不如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做。
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不足之处:
一、证件:直接到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重要物品;如果忘记拿其中一样,就会多跑一趟,商标注册时间本来就很长,所以就不要在这种小事上浪费时间了。况且时间对企业的发展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申请文件:如果自己不懂商标注册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文件往往容易被退回,不予受理,不仅延误了时间,也会多花很多冤枉钱。
三、额外的费用和时间:直接到商标局办理,需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等大量费用。这样算下来就不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划算了,代理机构毕竟有丰富的商标注册经验,不会走弯路。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的优点:
一、专业: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具备资深的商标代理人团队,法律团队;并且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也比较精通,能够更快响应客户需求,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做出准确的修改,使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二、省时省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申请人省去差的人力、时间和费用,办理更方便;
三、人性化服务:商标代理机构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提供一对一服务的贴心服务,更易于沟通,可以全面、详细地为商标申请人答疑解惑;
话不多说,相信商标注册申请人知道了自己办理和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区别之后,心里应该有结果了。
商标字头基本条件应符合《商标法》相关审查规定,并特别针对“中国”字头商标、“国”字头商标的申请注册审查标准作了特别规定,现整理如下:
一、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1)、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2)、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3)、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4)、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二、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1)、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2)、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商标转让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由受让方签字/盖章;
3、受让方如是公司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转让方、受让方签字/盖章的转让协议原件一份;
5、办理转让注册手续的山东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1、如果企业注销或个人死亡,在注销或死亡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则不能再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其商标所有权自然消失;
2、商标注册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申请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3、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接受移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
4、所需时间:一般自申请之日起4-6个月。
山东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接下来,商标注册公司通过下面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2007年9月,陈某跟朋友王某合伙在某县A镇创办了甲腌制厂。腌制厂使用在腌制品上的“兰星”商标,于2008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7月4日。开业前两年,在朋友李某的帮助下,陈某生产的腌制品基本上都是出口到国外,因此厂里的效益不错。2013年3月,为扩大生产规模,陈某厂与邻近的乙腌制厂合并,腌制厂的厂址也随之发生了变更。
为此,原先已印好厂址的500万个注册商标标识只能作报废处理。陈某将报废的商标标识交给经营造纸厂的郑某销毁,谁知他没有按照约定将这些商标标识销毁,而是故意高价卖给从事酱菜加工的尚未有注册商标的个体户张某。张某购买该报废的注册商标后,就在自己生产的食品上使用了这些注册商标标识。事隔不久,陈某在本市的一家小超市发现了带有陈某厂注册商标标识而由张某生产的酱菜,于是找到郑某问其原因,郑某辩解道,甲腌制厂的注册商标标识反正已报废,刚好张某坚持要买,陈某觉得这种东西拿了也没用,所以就卖给他了。
在本案例中,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也就是说,甲腌制厂对“兰星”商标在2008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都享有商标专用权。虽然甲腌制厂决定将印有厂址的注册商标标识作报废处理,但对于注册商标本身而言,因为其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且又无其他违法使用行为,所以仍享有商标专用权。郑某拿到报废的注册商标标识,没有按约销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故意以高价卖给张某,在客观上为张某假冒甲腌制厂的“兰星”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符合《商标法》第57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另外,张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甲腌制厂享有的“兰星”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侵犯了甲腌制厂的商标专用权。因此,甲腌制厂在追究郑某商标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应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销售废弃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会使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流通上市,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对这种行为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决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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