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商标注册申请途径有两种
济南商标注册申请途径有两种,分别是申请人亲自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申请和申请人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办理。简单地说,商标就是商品的牌子,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济南商标注册查询途径有两种:商标注册申请人亲自到商标局进行办理和商标申请人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办理,申请前的查询,是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其查询结果虽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它可使商标注册申请人做到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故在大大减少费用开支的同时,争取更多的申请时间。
济南商标注册查询同时也可以发现商标抢注等现象,商标抢注是一个普遍现象,如果某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产品销路也不错;就很有可能被其它人抢先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及早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发现商标抢注,减轻、避免及挽回损失,具有重大意义。如果通过查询得知抢注商标尚在申请阶段,还未获得注册,就可及时在异议公告期间提出异议。
否则,抢注商标注册后再申请撤销就会麻烦得多。因此在已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国家进行商标查询对于及时发现商标抢注进而采取措施防止、制止乃至夺回被抢注商标是非常重要的。注册商标如何申请?首先,必须向适当的国家或地区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必须有一份申请注册的标志的清晰图样,包括任何颜色、形状或立体特征。
该申请书中还必须列出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清单。该标志必须符合若干条件,才能作为商标或其他类型的标记受到保护。该标志须有显著性特征,使消费者能将其作为识别某具体产品的标志加以区别,并与识别其他产品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该标志不得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也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最后,所申请的商标权不得与已经授予另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相同或相似。这一点可以通过国家局的检索和审查,或通过提出相似或相同权利主张的第三方所提出的异议,予以确定。
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发布的消息,中国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至今,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保护已走过23年历程,中国作为国际商业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吸引着全球各地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地理标志权利人。
中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制度是逐步走向完善的。1987年国家工商局以行政文件形式制止南京某食品厂使用“丹麦牛油曲奇”行为,保护了“丹麦牛油曲奇”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1989年国家工商总局又以行政文件形式制止了国内一些企业擅自使用“香槟酒”行为,保护了法国“香槟”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994年12月,国家工商局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授权,制定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以证明商标形式注册和保护证明原产地的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2001年12月,中国政府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期间,承诺修改《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上升为商标法律规定;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确立了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形式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制定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完善地理标志的注册、管理办法。至此,中国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地理标志注册、保护法律制度。
中国自1995年开始以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形式受理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共收到外国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五十多件,涉及奶酪、葡萄酒、火腿、威士忌,香槟等传统产品。其中,来自欧盟成员国英国、德国、丹麦,法国等国家的申请二十件,已核准注册的有意大利的“帕尔玛火腿”“波河奶酪”及(格拉那帕达那奶酪)、英国的(苏格兰威士忌)和斯蒂尔顿奶酪)、德国的(索林根刀具)等。
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那么商标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商标权人的权利商标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一)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禁止权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三)许可权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许可制度对于企业将发展横向联合,发挥优势,扩大名牌商品生产,活跃流通,满足消费者需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四)转让权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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